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定义及其处罚
家庭暴力 从大体上区分,主要可以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,暴力伤害的权益,和施暴者上人格分类,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方式。现在我们来说说什么是家庭暴力,家暴又会受到怎么样的惩罚。
什么是 家庭暴力 ?
家庭暴力是个国际概念,经常出现在国际公约里,应该接受并认可家庭暴力这个概念。它的概念比价宽泛,肉体暴力、精神暴力、性暴力,都是暴力,甚至还有如语言暴力。虐待,通常指的是肉体上的暴力,或精神暴力造成后果的,才构成虐待罪。前面的概念外延比较宽,后面的概念相对比较窄。
总结来说:“家庭暴力”是指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、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。
对待家庭暴力应该有专项的法律来专门规定,我国台湾就有,有的省还采取文件的形式强调要防止 家庭暴力 ,这个问题已经有呼吁,现在正在准备条件,将来可能会出现一个防止家庭暴力法。
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分类
身体暴力
特征:身体经常出现外伤,不作解释,不去治疗;伤处呈现虐待工具的形状,如鞭痕、鞋底印等;受虐者总试图用衣服或浓妆来遮掩。
冷暴力
特征:对对方表现冷淡、轻视、放任和疏远,漠不关心对方,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,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。
经济暴力
特征:强行控制受害者的金钱和财产,胡乱支配用以自我享受。
性暴力
特征:敏感部位疼痛、发炎、伤痕;行走或坐卧困难;回避触摸。
家庭暴力侵犯受害者的权益分类 :
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
对家庭成员的溺、弃、残害。所谓溺、弃,是指采用溺死、闷死、掐死、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;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,如冻饿、毒打、故意伤害肢体、器官等行为。另外,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,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、恐吓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态,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。
侵害人身自由权的 家庭暴力
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、非法拘禁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。
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
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、侮辱人格、强制超体力劳动等,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。
侵害 婚姻 自主权的家庭暴力
对具有 婚姻 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 结婚 或离婚问题。诸如,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、干涉子女的婚事;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。
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
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。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,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,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。
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
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,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,如公婆、伯叔等。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,施以暴力等。
发生“ 家庭暴力 ”可请求哪些部门予以救助?
答:根据《 婚姻 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、调解。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,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,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。
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根据情节和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?
答:应根据受伤情况,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报告,需医治的,应到医治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单据。
实施“家庭暴力”应负何种法律责任?
答:根据情节和后果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致人轻伤的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管制;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或死刑。或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予以行政处罚。无过错方有请求的,根据《 婚姻 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什么行为构成“虐待”?虐待应受何种制裁?
答:虐待是指故意折磨、摧残家庭成员,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,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、作为的形式,也可表现为消极的、不作为的形式。如打骂、恐吓、限制人身自由、不予衣食、患病不予治疗等。持续性、经常性的家庭暴力,构成虐待。
应根据情节和后果作不同的处罚: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,情节恶劣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(告诉的才处理);致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予以处罚;无过错方有权根据《 婚姻 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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